關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父親乙身患絕癥,痛苦不堪。甲根據乙的請求,給乙注射過量鎮定劑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實的,對甲的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B
選項A錯誤。被害人的承諾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行為的違法性。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處分);(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3)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選項A中,乙對生命權的承諾是無效的,甲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選項B正確。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區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因素之一即為行為人適用何種之犯罪工具,該犯罪工具殺傷力如何。對于故意內容不很確定或者不顧被害人死亡的,應按實際造成的結果確定犯罪行為的性質。對于使用槍支、匕首等兇器行兇,打擊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結果的,通常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此,如甲不顧乙的死傷,使用刀具行兇,可以認為死亡與傷害的結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內,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選項C.D錯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可知,選項C中的甲欺騙乙捐獻器官,構成故意傷害罪。選項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