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幼兒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我國幼兒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
①進行保育教育活動,開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③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 評定幼兒成長發展的權利; ④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⑤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⑥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2)我國幼兒教師的義務是:
①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保教計劃,履行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③按國家規定的保教目標,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④關心、愛護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⑤制止有害于幼兒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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