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紀業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各地陸續制定條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并對經紀業進行監督管理,以下屬于經紀人不得從事的行為是
A、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ABCD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29——經紀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范圍;
(2)隱瞞與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3)簽訂虛假合同;
(4)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5)偽造、涂改、買賣各種商業交易文件和憑證;
(6)向當事人索取傭金以外的酬勞;
(7)參與國家明確規定的違禁物品、專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許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紀活動;
(8)兼職經紀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