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演出安全體系包含標準、準入、保險。其中投保演出安全責任保險是“防患于未然”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對演出安全流程的完善,演出安全責任險險種除為演職人員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外,還包括
A、公眾安全責任險ABCD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72——演出安全責任保險
(1)為演職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其保險范圍包括演職人員前往演出地往返途中、在演出裝臺和排量期間、演出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
(2)“公眾安全責任險”,保險范圍包括在演出場所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的觀眾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3)“財產綜合險”,保險范圍包括臨時搭建的舞臺看臺和投入的燈光音響等財產,因火災、爆炸等事故或雷電、暴雨等自然災害引起的財產損失;
(4)“器材運輸險”,保險范圍包括音響、樂器、道具等演出器材在航空、水路、鐵路、公路和聯運運輸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活動意外取消險”,保險范圍包括發生演出主辦單位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不能不取消、中斷或推遲舉辦活動,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