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演出項目的合同中不包括的內容是
A、合同主體保證B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123——演出合同的主要內容
合同首部應包括:
(1)當事人各方的自然情況;
(2)對合同的簡要說明。
合同主體保證:
(1)合同內容要明確表示當事人各方身份的合法性;
(2)保證為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合同標的:
(1)演出項目名稱(合同中的名稱應與向文化主管部門報批的名稱一致);
(2)演出時間、地點、場所、場次;
(3)演出內容,包括劇目節目曲目名稱,演職人員名單;
(4)演出節目時間長度。
演出項目經費:
(1)經費來源,分為投資與贊助、廣告收入、票房收入、其他收入;
(2)總成本支出;
(3)資金的管理及使用。
利益分配:
(1)利益分配包括正負利潤分配比例和其他實物及門票分配等;
(2)分配時間和方式。
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權利、利益:
凡涉及到各方責任、權利、利益的內容都應歸納到本條款內容。
違約責任:
該條款的原則是誰違約誰承擔責任,賠償對方損失。
不可抗力條款:
對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內容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善后處理予以明確。
合同糾紛處理:
(1)由有關部門仲裁;
(2)通過法律訴訟,由法院判決。
合同生效:
(1)生效方式如簽字還是蓋章,一般國外均以當事人簽字為準,而我國則
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2)合同分數及生效時間。
合同當事人各方認為應當寫進合同的內容及合同附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