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為旗下藝人開發動漫形象的周邊產品,這種授權形式屬于
A、演出授權C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140——《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藝人經紀的日常業務中與授權相關的形式主要包括:
(1)演出授權:同意參加演出并授權主辦單位將藝人的作品、形象用于演出宣傳,要點在于,授權需劃定用于演出宣傳的范圍,與演出合約保持一致性;
(2)作品授權:詞典授權、作品的傳播與發行、為合作客戶制作特定作品,授權時須明確標明其渠道、方式、范圍、版權歸屬以及作品的使用范圍;
(3)肖像授權:將藝人的肖像授權給媒體、企業,用于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等印刷品的制作;用藝人的肖像發展周邊商品,如手機鏈、鑰匙鏈、項鏈等裝飾品,帽子、衣服等服飾用品,記事本、臺歷等文具用品,以及毛巾、購物袋等其他類型的商品;藝人肖像衍生的圖像,包括以藝人形象設計相應的動漫形象并將藝人特定的動漫形象授權他人用于周邊商品發展或用于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