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于演出票務營銷的描述錯誤的是
A、票務公司在演出項目未經審批時不得進行銷售,只能接受預定A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376——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
通知第二條:嚴格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與監管
(1)演出票務經營是演出營銷的重要環節,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票務代理、預訂、銷售業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票務代理、預訂、銷售業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2)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核驗演出活動的批準文件,不得擅自預訂、銷售未經審批的演出活動門票;應當與演出舉辦單位簽訂票務銷售合同,公開不同票價的座位區域及可售數量;不得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預訂、銷售未經審批的演出活動門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