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于音樂節的描述錯誤的是
A、舉辦節慶演出應當將整體方案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審核D
詳見《演出經紀人培訓教材》P376——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
通知第一條:規范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申報與動作
(1)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以下簡稱“節慶演出”),是指冠以“節、周、月、季”等字樣,演出場次3場以上、持續時1天以上的主題性演出活動。節慶演出應當由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演出經營主體舉辦,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節慶演出,不得直接參與投資節慶演出;節慶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舉辦節慶演出應當將整體方案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以“節、周、月、季”等名義進行宣傳。
(2)節慶演出過程中通過網絡直播、轉播等方式與觀眾互動的,應當由具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負責提供網絡服務;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于演出活動舉辦3個工作日前,將演出現場播放的視頻資料和網絡互動方案報送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3)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門核準的演出人員和演出內容組織演出;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巡查,落實安全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管。
(4)演出舉辦單位要創新思路,豐富節慶演出內容與形式,完善演出活動市場運作方式。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促進節慶演出與當地文化、旅游資源的深度融合,加強區域內節慶演出的統籌協調,引導節慶演出特色化、品牌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