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錯誤
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