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劃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條)
A、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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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撤銷或變更,由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
在人際交往中,寬容是一種()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