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的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二條)
A、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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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在陸地軍事禁區內采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陸地軍事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七條)
為人民服務的人生觀反映了 ()
按照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可以把法律劃分為 ()
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共同確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