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準,可以設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A、治安管理機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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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安全警戒標志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七條)
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掌握軍事設施周邊建設項目等情況,發現可能危害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