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八條)
() 是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一項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制度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也可以委托當地予以保護。()(《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征求的意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