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規定,公民的 ( ) 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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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執行逮捕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從重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