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沖突的問題時,我國理論界及實務界普遍認同()的原則: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時,應該以()的約定為準;而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高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時,應該以()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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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預警的關鍵是建立()。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可以約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組織領導機構,并主持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應超過半數。
下列不屬于《勞動法》中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的特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