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要求全社會對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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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自()起施行。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和其他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