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不需要進行檢驗或者審核批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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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
至少應當標注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的標簽是
藥品的特殊性之一體現在
對通過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國家藥監局實施
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