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標簽(標志)的顏色規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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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2日生產的藥品,有效期為三年,其失效日期為
醫院藥劑管理辦法中規定調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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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的根據是
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