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出現不合格(不符合要求)時,之后的驗收如何處理?
⑴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⑵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⑶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⑷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 分部工程, 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驚醒驗收;
⑸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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