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第六十七條規定:較大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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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值長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負責人變更手續。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一、動火工作票制度;二、工作許可制度;三、工作監護制度;四、工作間斷、轉移終結制度。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臨時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離開時間超過4小時,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轉動中的發電機、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應該使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