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分類和方法?
一、審計的分類
( 一) 按審計的主體分類審計主體,即審計的執行者,按審計主體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審計師審計三類。
( 二) 按審計目的和內容分類按審計的目的和內容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財務報表審計、經營審計、合規性審計三類。
( 三) 按審計實施的時間分類按審計與被審計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審計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三類。
( 四) 按審計執行的地點分類按執行的地點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兩類。
( 五) 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審計可分為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三類。
二、審計的方法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即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 一) 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1、按審查書面資料的順序劃分,可分為順查法和逆查法。 2、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數量和范圍劃分,可分為抽查法和抽查法。3、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技術內容劃分,可分為審閱法、核對法、分析法、復算法等。
( 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是主要用于證實客觀事物形態、性能、數量和價值的方法。 目前, 審計中常用的有盤點法、 調節法、觀察法、查詢法和鑒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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