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論述國家關于換發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的幾點說明?
答:一、凡原衛生部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統一換發為國藥準(試)字相應類別,數字前兩位為“10”,3、4位為原批準文號年份的后兩位數字,后4位順序號重新編排。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凡不同于新的批準文號格式的,也按新格式進行統一換發。原年份為“1998”、“1999”的,換發后第1、2位為“19”,原年份為“2000”、“2001”的,換發后第1、2位為“20”,第3、4位仍為原批準文號年份后兩位。
三、原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換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換發時,應根據其批準文號中的年份簡稱,在新格式藥品批準文號中使用相應省份代碼,新批準文號數字第3、4位為換發年份的后兩位,順序號重新編排
暫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