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缺陷產品的召回形式。
缺陷產品召回有兩種形式:經營者的自主召回分),即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2分)
另一種形式是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經營者召回(2分):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后進行調查,證據確鑿后責令經營者召回:或者行政部門通過抽查檢查等日常執法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2分)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傷害為目的。具體召回活動由生產者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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