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參與的原則簡述。
是指行政相對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關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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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都是危險犯。
凡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是防衛過當。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是
危害行為必然造成危害結果。
在對刑法某一條款進行解釋時,只能采用一種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