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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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以血還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在定罪時,確定的罪名,應是防衛過當罪,避險過當罪。()
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
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香港、澳門和地區適用大陸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