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系。
集體合網與勞動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 內容合法等基本原則,具有合同的-般屬性:它們又都是以努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均受勞動法的調整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集體合網的一方是用人單位或其團體.另- 力是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 另方是勞動者。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所約定的是沙及所有勞動者的一般勞動條件。 集體協商的程序等:勞動合同的內容僅涉及勞動者個人勞動條件。
(3)目的不同。簽訂集體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面勞動合同簽訂的直接目的在于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4)形式不同。集體合同必須采用書5面形式。勞動合同也要求采用書而形式,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例外。
(5)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勞動合同只對企業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具有約束力。
(6)效力層次不同。集體合網的法律效力一般高 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7)爭議類型及處理方式不同。集體合同有簽訂爭議和履行爭議。前者只能白行協商或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后者可以自行協商、調解、仲故。訴訟,與勞動合同的爭議處理方式基本相同。
暫無解析
下列關于勞動就業特征的說法,錯誤的是()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下列關于勞動就業服務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下列關于勞務派遣的表述錯誤的有()
蔡某與某造船公司2015年8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管理員”,工作地點為本市。某造船公司于2016年4月6日發出內部調動通知單,安排蔡某由“總裝部”調整至“預裝部”,崗位仍是“管理員”,工作地點仍在船廠內。在收到調崗通知后蔡某連續20天未到新崗位工作。2016年5月3日,某造船公司作出《關于對蔡某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決定》,以“脫崗時間達20天”為由,解除了與蔡某的勞動合同。蔡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提示,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某造船公司調整蔡某崗位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蔡某的仲裁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3)某造船公司若獲得有利裁決,應當證明哪些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