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著密切的聯系,它們同屬于勞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協調勞動關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協調穩定勞動關系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著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主體比勞動合同主體廣泛。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所約定的條件是涉及所有勞動者的一般勞動條件、生活待遇、集體談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勞動合同則僅涉及個別勞動者的特殊勞動條件。
(3)目的不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談判,平衡個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4)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則是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
(5)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簽訂集體合同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而勞動合同只需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同時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保護。
(7)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集體合同糾紛多為集體爭議,且涉及范圍較廣,各國一般采取政府協同勞資各方協調處理的方式;而勞動合同爭議則采用普通勞動爭議的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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