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甲、乙、丙發起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為50萬元人民幣,其中,甲以現金人民幣4萬元出資,乙以現金人民幣16萬元出資,丙以實物作價人民幣30萬元出資。公司設立董資料僅供參考事會,乙為董事長、甲為副董事長;公司不設立監事會,丙為公司監事。
(1)A公司股東貨幣出資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說明理由。
(2)A公司不設監事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A公司首次股東會議應當由誰召集和主持?說明理由。
(4)A公司的三名股東誰有權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說明理由。
(1) A 公司股東貨幣出資符合公司法規定。因為公司法規定, 全體股東貨幣出資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 30%,而 A 公司股東貨幣出資金額為 20萬元,占 A 公司注冊資本的 40%,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設監事會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不設監事會,而設一至二名監事。 A 公司規模較小, 只設一名監事而不設監事會,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東會議應當由丙召集和主持。因為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資最多的股東。
(4) A 公司的三名股東中,乙和丙都有權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因為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別規定的情況下, A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應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乙的出資為 16萬元,丙的出資為 30 萬元,都超過了 A 公司注冊資本 50 萬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說,乙和丙都擁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 因此乙和丙都有權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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