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對前代地方行政體制的主要調整措施
針對兩漢以來地方行政管理體制中的弊端, 隋唐時期進行了以下調整。 首先是對地方行政層級進行簡化。鑒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設置冗雜繁多情況,隋之初將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縣三級體制改為州 (郡、縣兩級體制,以此簡化行 政層次,節省財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唐初,又在州之上設置作為監察區的道,以加強中央對全國的行政管理。 其次是削弱地方的自主權。隋朝以前,西漢代以來,地方長官有自辟屬吏的權力,屬吏與主官之間關系親密,其權勢甚至超過中央直接委派的佐官,這種辟用制,使 官員掌握用人權,很容易造成官吏勾結,形成地方勢力。所以隋統一后,為強化中央集權,控制地方官員,廢除了地方官自辟屬吏的制度,將官吏的任免權一律收歸 中央。這一舉措強化了中央集權, 地方的自由權則大為縮小。 第三,在地方采取軍民分治,分散州級權力。唐初,州設刺史負責民政,只是在邊遠重鎮設總管 (后改名為都督 ) 兼管軍民要政。州之行政事務由六曹負責, 六曹參 軍統稱為判司, 諸曹分工與中央六部對口。 這樣各判司既要對本州長官負責,又要對中央相應部門負責,州刺史的權力因此被削弱和分散。但安史之亂后,刺史多兼 軍職握有軍權,再次重復東漢末年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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