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區實行管理體制。旗是行政單位,每旗設扎薩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務,下設一班屬官,若干旗組織成盟,設正、副盟長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級行政單位,而是旗之上設立的監察機構。盟長主管監察,并召集各旗會盟,然后將會盟諸事上報理藩院,盟旗長官均由蒙古王公擔任,職務世襲。為加強對蒙古地區的控制,清朝在烏里雅蘇臺、科布多、西寧等地設置將軍、參贊大臣、辦事大臣等,作為皇帝的特派人員掌握各有關地區的軍政大權,盟旗官員必須接受他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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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縣實行tl治,縣長的產生方式是
魏晉南北朝時期,南方各政權在蠻族地區建立的一種帶有很大程度內部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體制。這種特殊行政區稱為
清代養廉銀的發放對象是()。
簡述抗日民主政權的行政執行對于今天的借鑒意義。
簡述解放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政權解決行政干部嚴重不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