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的共同內容以及監督的方法
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共同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預算及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進行監督。 (2 分)
(2)對財務核算和財產物資的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于記載不完整、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要求補充、更正;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若發現賬薄記錄實物、款項不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 分)
(3)對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國家財經紀律的收支應不予輸。若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堅持原則,要追究其責任。 (2 分)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三種形式。 ( 1 分)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方法;
(1)財務檢查,常稱查賬。查賬是發現問題、查明真相,以使國家資金、財產不受損失的有效方法。 (1 分)
(2)實物檢查,它是在特殊情況下實行的檢查方法,如出現物資短缺、現金數目不符或丟失等情況,為核實情況須進行實物盤點和檢查。 (1 分)
(3)其他檢查,如采用現場觀察、調查、開座談會以及監測等靈活多樣的方法進行監督。(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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