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11月被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為縣教育局局長。4月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免去朱某縣教育局總支書記和教育局局長的職務。朱某對縣黨委的決定不服,欲訴諸法律解決。
問: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否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為什么?
(2)朱某與縣委之間的問題能否適用行政法解決?為什么?
(1)不存在;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適用;存在行政合同關系,能夠經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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