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A某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某地級市K市擔任財政局副局長,分管辦公室、綜合規劃處和工貿發展處。A某之妻B某是該財政局的財務工作人員。A某的堂弟畢業于某名牌大學,是K市的一名科級干部。由于A某的堂弟能力突出,政治品質良好,很快就被提拔為該市財政局副局長,分管預算處、信息管理處。
上述案例中有關人員的任職有沒有違反我國《公務員法》的任職回避規定?請判斷并說明理由。
答:
有
任職回避的主要對象
一、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四種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這四種親屬關系是: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
1、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在法律上包括兩種情況:
(1)有自然血緣聯系的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和血親相等,如蕎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3、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目前,法律對“近姻親”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傳統習慣,近姻親關系應當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2006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中規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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