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某患兒,女,5歲,因患腎炎繼發腎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腎透析,等候腎移植。經醫生與患兒父母商討,同意家屬進行活體腎移植。經檢查,其母因組織類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紀小也不適宜,其父中年且組織類型符合。醫生與其父商量作為供者,但其父一番思考決定不做供者,并懇請醫生告訴他的家人他不適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責他對子女沒有感情。醫生雖不太滿意還是按照患兒父親的意圖做了。請對上述案例中的醫生的行為進行倫理分析,并分析患兒父親的做法是否符合義務論與效果論的要求。
2、某藥廠請求某醫院腫瘤科對某種藥物進行三期臨床觀察試驗,該藥物主要是通過對機體免疫功能的調節作用而抑制腫瘤的生長。根據藥物臨床觀察試驗的要求,選擇受試者的標準之一是確診實體腫瘤并停用抗腫瘤治療3個月的患者。請你對這個三期臨床觀察試驗進行評價,即選擇受試者的標準是否合理,并說明它存在什么倫理問題?
3、患者陳某,男,19歲,大二學生。他到醫院泌尿科就診,請求為他進行輸精管扎結術,并說這是經仔細考慮后決定的,而且還在當地的精子庫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擔以后萬一后悔想改變初衷的風險。醫生聽后非常震驚,拒絕為其進行手術,并解釋:你年紀很輕又沒有結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對醫生的拒絕極為不滿。醫生未能滿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為什么?
1、案例分析:醫生根據患兒父親的請求對患兒家庭的其他人“說謊”是為了維護患兒家庭的和諧,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醫生這樣做違背了作為一個醫生應誠實的美德。比較恰當的作法是醫生不要介入患兒家庭內部的事,讓家人自己商量決定。
2、藥物的III期臨床試驗是在II期臨床試驗的基礎上,擴大試驗的人數,其目的是在藥物療效初步肯定后進一步收集藥物有效性的證據,確定藥物的適應癥和藥物相關的不良反應。該案例中的藥物III期臨床試驗是一種抗腫瘤的藥物,根據藥物臨床試驗的要求必須確認實體腫瘤并停用抗腫瘤治療3個月的患者才能作為受試者。根據通常的做法,確認實體腫瘤后首選手術治療,有些病人在術前、后還要進行抗腫瘤的藥物治療。除非II期藥物臨床試驗結果證明這種試驗藥物優于目前的手術和藥物治療(4分),否則為了藥物臨床III期試驗讓受試者暫停手術或手術加藥物治療或單純藥物治療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違背了將受試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倫理原則。
3、醫生未能滿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因為絕育是用手術終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絕育的目的在于保證人口質量、控制人口數量、治療某些疾病。絕育術直接關系到受術者切身利益和身體健康,也關系到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因此,保證受術者的安全是頭等重要的事情。但對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絕育術。實施絕育應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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