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執法主體是(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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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確立了()制度
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m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一般情況下,掘進工作面炮眼的裝藥量從大到小排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