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晟早對罪刑法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的刑法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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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實行的會審制度中,由朝廷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各省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的制度稱為()
凌遲刑作為一種刑罰,最早出現于()
依照唐律規定,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是“十惡”之一,其罪名為()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擁有解釋法律及變更判例之權的機構是()
唐律中犯罪已被發現或已在服勞役的期間再重新犯罪的行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