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結婚后打算做生意,乙擔心風險太大,與丈夫書面約定,甲的生意與家庭無關,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12年甲向朋友丙借了十萬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剛有起色便遭遇行情變化,2013年后甲的生意一直處于虧損狀態。2014年,丙開始向甲催還借款,甲稱自己無力償還,丙要求甲乙共同償還,甲拿出一紙約定證明自已的生意與妻子無關。丙索要借款無望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筒述理由:
(1)甲乙之間的約定有效嗎?
答:甲乙的約定對內有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的約定對外是否有效取決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本安中丙不知道該約定,因此對丙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對于丙是否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直該由誰承擔?
答:舉證責任由甲或乙承擔。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由夫或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3)若甲乙之間的約定是在甲生意虧損之后所做,那么該約定的效力如何?
答:該約定無效。夫妻雙方以逃避對第三人償還債務為目的訂立的約定,因其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應認定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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