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歲的男子甲與其表妹22歲的乙隱瞞姨表兄妹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同居生活。2014年10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請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姆姻關系無效。經法院審理,查實雙方確系姨表兄妹。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關系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具備我國婚姻成立的禁止條件,是無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
(2)甲父是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無效?
答:甲父有權提出宣告婚姻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甲父是甲的近親屬,因此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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