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合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
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支付價款的義務,均為主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是合同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逐漸發生的義務。如雇主為雇員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 ,出賣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標的物(保管義務) ,技術受讓方為安裝設備提供必要條件(協助義務) ,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秘密(保密義務) ,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在病人體內(保護義務) 。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 并決定合同類型; 附隨義務隨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不受合同類型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 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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