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A公司向乙國B公司訂購洗衣機8000臺,合同規定價格為每臺CIF600美元,2012年6月30日乙國某港口裝貨,信用證方式付款。保險公司為該批貨辦理了倉至倉一切險。貨物于2012年6月30日裝船時外包裝箱有嚴重破損,乙國B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貨物品質的保函。船長應乙國B公司的請求,出具了清潔提單,乙國B公司據此從銀行獲得了貨款。貨物到達甲國后,A公司發現,洗衣機外包裝箱有嚴重破損,分別向船舶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船舶公司出具了乙國B公司提供的保函,認為甲國A公司應當向乙國B公司索賠。
問題:
(1)船舶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保險公司如何對待甲國A公司的索賠?為什么
(3)單據與貨物不符,銀行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1)應承擔責任。其屬于提單欺詐行為。提單欺詐行為,包括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和憑保函換取清潔提單。
(2)保險公司不應對甲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辦理的是倉至倉的一切險,但貨物在裝船時就已經破損,不是發生在運輸過程中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3)銀行無需承擔責任,乙公司通過為船舶公司出具保函而換取了清潔提單,屬于提單欺詐行為,為此在貨物與單據不符情況下而付款的,銀行免責。
暫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