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1)根據“條約不及第三國”原則,條約的效力原則上不及于第三國。
(2)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在某種情況下,條約可以對第三方產生一定的效果或影響。條約為第三國規定義務。 符合以下條件, 可為第三國規定義務, 即條約當事國有為第三國規定該項義務的意圖;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該項義務。條約為第三國規定權利。 如果某一條約對第三國規定權利, 應得到第三國的同意; 若第三國無相反的表示,應推定其同意,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國義務或權利的取消或變更。 要取消或變更第三國的義務, 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的同意;而要取消或變更第三國的權利,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條約所載規則由于國際習慣法而對第三國有拘束力。
(3)在國際實踐中,關于邊界和領土變更的條約所規定的新的邊界或領土的歸屬,應被第三國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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