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的提綱。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
被告人張勇,男,l975年lo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XX市XX區看守所.被告人張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較為困難,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師事務所李林濤律師作為張勇的辯護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的事實如下:2012年9月,張勇在XX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張勇持卡在XX市等地刷卡消費,共計透支人民幣129320.88元。經銀行多次催收,張勇逾期拒不還款。為此,XX銀行向XX市XX區公安局報警。2014年6月29日,張勇迫于壓力在家屬陪同下,向XX市XX區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實,張勇e0.-g-.屬幫助退賠XX銀行人民幣15000元。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勇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詐騙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特提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辯護理由的提綱
1、 被告人張勇是初犯。
2、 被告人張勇系家庭生活較為困難。
3、 被告人張勇是投案自首,且親屬賠付部分。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法庭免除處罰。
暫無解析
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我國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對當事人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后,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書面裁決是()。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的提綱。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
被告人張勇,男,l975年lo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XX市XX區看守所.被告人張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較為困難,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師事務所李林濤律師作為張勇的辯護人。張勇涉嫌信用卡詐騙的事實如下:2012年9月,張勇在XX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張勇持卡在XX市等地刷卡消費,共計透支人民幣129320.88元。經銀行多次催收,張勇逾期拒不還款。為此,XX銀行向XX市XX區公安局報警。2014年6月29日,張勇迫于壓力在家屬陪同下,向XX市XX區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實,張勇e0.-g-.屬幫助退賠XX銀行人民幣15000元。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勇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詐騙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特提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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