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告方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就原告方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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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現線索等情況,所作的文字記載,稱為()。
監獄制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正文部分除應當寫明事實依據和減刑理由外,還應寫明()。
人民法院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正文部分包括()。
明代的《肖曹遺筆》對訴狀寫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朱書”就是要寫明訴狀的()。
簡述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