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中“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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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學校事故一般適用()。
在現代社會中,教育權的結構一般由()組成。
1995年()的頒行,標志著我國教育法學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教育法律規范根據其基本職能可分為()。
()性規范是指人們在法定條件下,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