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收到客戶開來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期為“onoraboutNov.15,2011”,則該公司可以在2011年11月15日的前后各5天內發運貨物。
信用證規定“CertificateoforiginG.S.P.FormAinduplicate”,根據要求,該產地證的簽發機構是
保險加成的目的是用來彌補進口人經營管理費用或與其利潤的損失。
匯票的抬頭有三種填寫方式,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簽發的()匯票無效。
凡是以“大約”(about)或類似的文字描述商品的信用證金額、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該金額、數量、單價等可允許有10%的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