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設立的,其中D、E、F三資料僅供參考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公司設立三年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公司內部矛盾加劇。股東們要求董事長A召集股東大會遭到拒絕,副董事長D遂主動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擬罷免董事長和修改公司章程。
請問:
(1)作為發起人,D、E、F三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是否影響公司的合法設立,為什么?
(2)召開股東大會是誰的權限?D在什么條件下才能主持召開股東大會?
(3)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什么條件
(4)公司財務負責人B被股東大會任命為兼任公司監事會成員,B能否接受,為什么?
(1)不影響。因為中國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召開股東大會的權限屬于董事會。 D 作為副董事長,只有在董事長 A 指定情況下才能主持股東大會。
(3)修改公司章程屬于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經過方為有效。
(4)B 不能接受。因為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 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公司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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