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一般均應規定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
在交易磋商過程中,發盤是賣方作出的行為,接受是由買方作出的行為。
在商品和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的包裝是()
溢短裝條款是在裝運數量上可增減一定幅度,該幅度既可由賣方決定,也可由買方決定,應視合同中的具體規定而定。
對于貨物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合同中如沒有明確的規定,按慣例,其做法是()。
按DES術語成交,賣方是否投保,由其自便,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則必須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