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 1.0MPa L 的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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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裝后瓶內壓力(充裝量)及質量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警示標簽上印有的瓶裝氣體的名稱及化學分子式應與氣瓶制造鋼印標記中的相一致。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險性較大的鍋爐、( )(含氣瓶,下同) 、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有毒、可燃氣體的氣瓶庫房,要裝設()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