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