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審批。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